(2016)豫02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赵少峰与韩凯军、苏志超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凯军,苏志超,赵少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凯军,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超,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维权。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少峰,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赵少峰因与韩凯军、苏志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韩凯军、苏志超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73元,退回韩凯军2673元,苏志超3300元。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