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月秋诉被告濮阳市中原总机厂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秋,濮阳市中原总机厂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82号原告刘月秋。被告濮阳市中原总机厂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北段465号。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德庆,该公司法律合同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法定代表人孔凡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子元,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秋诉被告濮阳市中原总机厂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月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月秋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