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嘉善走天下足浴休闲会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善走天下足浴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2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嘉善县。法定代表人蔡志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芳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嘉善走天下足浴休闲会所,住所地嘉善县。经营者黄卫东。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嘉善走天下足浴休闲会所不履行其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善市监罚(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市监罚(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市监罚(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在自己开设在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848号的嘉善走天下足浴休闲会所二楼营业大厅和一楼大厅电梯旁分别设立1块广告牌,宣传将在会所举行“砸金蛋赢大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方案: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凡在其足浴休闲会所充值消费每满1000元的,凭当日冲卡小票“砸金蛋”一个。中奖者按“金蛋”里指定的奖品,以充值卡或者套票形式兑现。整个活动设一等奖2名,各奖价值10000元的充值卡一张;二等奖5名,各奖价值5000元的充值卡一张;三等奖20名,各奖价值900元的消费券一套;四等奖100名,各奖价值90元的消费券一张。没有中奖的也可以拿一个不锈钢茶杯作为纪念品。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9日,已经产生并当场兑现三等奖2名和四等奖6名。被执行人上述行为涉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1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依法查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嘉善走天下足浴休闲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被执行人改正;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日作出善市监罚(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市监罚(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善市监罚(2015)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