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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成、邓小敏与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智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成,邓小敏,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智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823号原告刘德成,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邓小敏,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岳玲利、周兴刚,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智怀,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德成、邓小敏与被告陕西益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智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成、邓小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德成、邓小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成、邓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