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康起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108号罪犯康起,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包昆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包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康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以罪犯康起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五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1月26日至3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认为,罪犯康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厉行节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百分考核连续记功二次。罚金5000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金缴纳收据、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康起在入监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起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