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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9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蔡建忠、刘其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蔡**,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935-2号申请执行人葛**,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西塘镇兰桥村老甘村民组15号。被执行人蔡**,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岳阳市华容县新建乡柑桔场0011号,联系电话182****6158。被执行人刘**,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县杨林乡西沅村西沅村民组32号,联系电话187****499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蔡**、刘**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