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郝国臣与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臣,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秦猛,宋秀芬,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超,秦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张云华,秦凤霞,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树奎,李幼群,唐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郝国臣。委托代理人:窦保利,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南ZB-0001号B幢1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海江。被告:秦猛。被告:宋秀芬。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秦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超。被告:秦磊。被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冀衡循环经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云华。被告:秦凤霞。以上十被告委托代理人:XX昂,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树奎。被告:李幼群。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庆彪,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唐海峰。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秦海江、秦猛、宋秀芬、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超、秦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张云华、秦凤霞委托、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树奎、李幼群、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于2016年8月1日前给付原告本金450万元。以上款项利息均按24%计算利息,自2014年9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被告秦海江、秦猛、宋秀芬、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超、秦磊、衡水亿邦涂料有限公司、张云华、秦凤霞、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李树奎、李幼群、唐海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12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代宪友审判员 车俊保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