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峰园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峰园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17号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小民、王婷,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峰园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峰园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峰园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峰园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8.5元,由原告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