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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邹长生与宜黄县星泰纸业有限公司、汤立新、仇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长生,宜黄县星泰纸业有限公司,汤立新,仇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邹长生,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宜黄县星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汤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立新,男,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仇路,男,住广东省惠州市。本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汤立新所有的浙AD****号小型汽车,限在二十日之内将上述财产交予永丰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