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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罪犯袁发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430号罪犯袁发二,男,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京山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1日作出(1997)荆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发二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1999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7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2月,2005年11月,2007年11月,2010年1月,2012年7月五次经本院共减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袁发二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发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发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报请减刑的幅度适当,但其剩余刑期已不足九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发二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