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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祥被执行人贺某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标的为:由贺某偿还拖欠的购车款95000元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白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