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满财、刘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满财,刘勇,余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065-3号申请执行人:陈满财,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室现经常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余笠,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庆市北房所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笠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魏审判��程诚审判员 方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