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0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显风诉被告台州市黄岩法宝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显风,台州市黄岩法宝模具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382号原告:白显风,男。住所地:鞍山市。被告:台州市黄岩法宝模具厂。住所地:台州市。投资人:季志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显风诉被告台州市黄岩法宝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显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法宝模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显风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显风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法宝模具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显风承担。(原告白显风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8064元减��10000元,原告白显风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28064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2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退还452元,故总计应退还477元)。审 判 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