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台县宏源二类汽车修理厂与赵德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宏源二类汽车修理厂,赵德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91号原告高台县宏源二类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张红元,系该厂个体经营者。机构代码:L6316106-6。地址:高台县。被告赵德芳,男,汉族,现年42岁,农民,住高台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台县宏源二类汽车修理厂与被告赵德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2月1日,原告以被告赵德芳已将修理费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宏源二类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台县宏源二类汽车修理厂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国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