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6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308号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委托代理人白颖,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银慧,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良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杭州德尔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