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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洪与瑞安市君欧大酒店、周晓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瑞安市君欧大酒店,周晓阳,赵典权,赵瑞毅,宋万杰,赵小云,刘若平,赵典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455号原告高洪。委托代理人陈善锋、程翔龙(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赵典春。被告周晓阳。被告赵典权。被告赵瑞毅。被告宋万杰。被告赵小云。被告刘若平。被告赵典春。以上被告周晓阳、赵瑞毅、蔡兰明、宋万杰、刘若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瑞兴(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与被告瑞安市君欧大酒店(普通合伙)、周晓阳、赵典权、赵瑞毅、蔡兰明、宋万杰、赵小云、刘若平、赵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高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