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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德清天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天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97号原告德清天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翠凤。委托代理人管建强。委托代理人林鑫娜。被告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天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仁盛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天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4元减半交纳6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7元,由原告德清天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