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福美乐超市与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家庵区福美乐超市,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42号申请人:田家庵区福美乐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街道。被执行人: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法定代表人:张翔翔,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三和镇三和村民委员会在你银行存款5886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