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某与岳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岳某。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冀0791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岳某实际占有的车牌号为冀G迈腾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应尽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岳某实际占有的车牌号为冀G迈腾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