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袁道祥与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道祥,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袁道祥。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国平,执行董事。原告袁道祥与被告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袁道祥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大康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道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道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道祥负担。审 判 长 郭玉昆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人民陪审员 周文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