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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7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祝晓占诉被告杜秀艳、杨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晓占,杜秀艳,杨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7078号原告祝晓占,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秀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祝建平县。被告杨越,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晓占诉被告杜秀艳、杨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晓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晓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