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马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子女调解和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法院提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任 毅人民陪审员 赵书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