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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0607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子女调解和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法院提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任 毅人民陪审员  赵书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庞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