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终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保全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保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终字第0054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保全,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庆超,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保全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0050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保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保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太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保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保全不服,再次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王远东代理审判员 王殿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