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中山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中山医院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32号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邓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耀东,该行员工。被告:宜宾中山医院。住所地:宜宾市西郊苗圃路。负责人:黄明全,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中山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中山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宜宾华洁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