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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加成与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成,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185号原告王加成,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周亮,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成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成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20元,由原告王加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原告王加成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加成负担。审 判 长  毛金林审 判 员  缪 巍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斯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