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加成与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成,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5185号原告王加成,男,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周亮,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成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成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20元,由原告王加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原告王加成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加成负担。审 判 长 毛金林审 判 员 缪 巍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斯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