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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刑初42号罪犯韩某某,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2015年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西安市临潼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因罪犯韩某某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于2016年1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韩某某的缓刑。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韩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韩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煜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