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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04号原告吴某甲、吴某乙与被告吴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