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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家强诉被上诉人张景荣及第三人息县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家强,张景荣,息县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家强,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村民,住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荣,女,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村民,住息县。委托代理人程刚,男,河南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息县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得豹,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肖家强诉被上诉人张景荣及第三人息县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肖家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家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家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肖家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