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袁会优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会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74号罪犯袁会优。本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会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袁会优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津高刑二终字第002号刑事判决,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被告人袁会优的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9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会优减刑一年八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会优减刑一年;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会优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会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会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全监表扬1次,单项奖励1次。本院认为,罪犯袁会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会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