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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立祥诉被告承德市露露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祥,承德市露露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马立祥,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露露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住所地承德市露露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碧泉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苏楠,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祥诉被告承德市露露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露露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祥撤回对被告承德市露露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佳人民陪审员  李宝健人民陪审员  巴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曲 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