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鲁兴甲与被申请人黄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兴甲,黄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鲁兴甲,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执行人黄忠,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冷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鲁兴甲支付工程款59479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59元,执行费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忠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公路有工程款,并以(2015)永冷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忠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的工程款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忠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的工程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明审判员 伍建军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