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文章诉被告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章,张颖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630号原告贾文章,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伟,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颖超,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章与被告张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颖超名下位于涿州市开发区燕赵小区10号楼5单元101号房屋一套,原告贾文章以贾肖名下位于涿州市双塔办事处文昌祠怡安小区1号楼3单元302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文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颖超名下位于涿州市开发区燕赵小区10号楼5单元101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