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刑更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贺志明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志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82号罪犯贺志明,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8日作出(1999)哈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贺志明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0日作出(1999)黑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以(2001)黑刑执字第11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4)哈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未执行完毕的无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以(2007)黑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1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贺志明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康监狱以罪犯贺志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贺志明予以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诊断书、病残犯认定表、病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贺志明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元彬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越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