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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艾尔帕提.伊塔洪减刑不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96号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