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艾尔帕提.伊塔洪减刑不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96号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男,1987年6月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雨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尔帕提伊塔洪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