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与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240号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沪杭复线东西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峥嵘、鲁俊伟,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桥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6元,减半收取635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18元,由原告杭州华星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