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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熊新东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东,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14号原告熊新东,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2757269。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布龙公路北侧锦绣江南11栋1057、1058、2001,组织机构代码670034859。负责人刘建中。原告熊新东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锦绣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