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王云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王云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319号罪犯王云霞,女,1977年12月31日出生,回族,巍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06)玉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十五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11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王云霞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4847号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13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云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云霞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