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潘晋予申请执行秦永刚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晋予,秦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763号申请执行人潘晋予。被执行人秦永刚。潘晋予申请执行秦永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秦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潘晋予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在郑州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路分公司东门、南门、牛羊加工厂及肉食分公司张贴道歉信,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秦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潘晋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秦永刚承担。秦永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晋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永刚收入137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