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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桐乡市洲泉足福皮革商店与苏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洲泉足福皮革商店,苏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27号原告:桐乡市洲泉足福皮革商店。经营者:朱振伟。委托代理人:陆晓东。被告:苏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洲泉足福皮革商店诉被告苏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9元,由原告桐乡市洲泉足福皮革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吕 磊代理 审 判员 沈武英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