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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9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严辉刚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严辉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9925号原告天津市天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被告严辉刚。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