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5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0522财保5号申请人:蒋某,女,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担保人:蒋守乾,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人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蒋某因感情不和,拟提起离婚之诉,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某转移财产,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含山县支行,帐号为6231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蒋某已向本院提交保证金2万元,并提供担保人蒋守乾名下位于含山县环峰镇东苑小区二期B9楼1号房产(权证字号为含山县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建筑面积95.83平方米)担保。担保人蒋守乾出具担保书愿意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含山县支行,帐号为6231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蒋守乾位于含山县环峰镇东苑小区二期B9楼1号房产(权证字号为含山县房地权证环峰字第号,建筑面积95.83平方米)。上述冻结、查封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拥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花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