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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曲富利与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富利,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99号原告曲富利,男。委托代理人郝旭东,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香,女,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富利与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富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富利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富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曲富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钧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