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修军因与被上诉人邓水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修军,邓水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修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水萍。上诉人朱修军因与被上诉人邓水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朱修军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因上诉人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予准许。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朱修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朱修军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人朱修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8元,本院不予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周 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雨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