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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姚志浩与王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志浩,王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财保43号申请人:姚志浩,男。法定代理人:姚瑞江,男。被申请人:王友忠,男。申请人姚志浩与被申请王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鲁1122财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月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