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22刑初2号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池州市石台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由石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贵海、汪正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元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请其姨妹婿叶某某共同将本户山场的松树和阔叶树砍伐并出售,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10.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其姨妹婿叶某某共同将本户“对面淌”山场的松树和阔叶树砍伐,随后将树木出售。石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12月16日对现场进行勘验,经安徽昱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实际无证采伐面积3.7亩,采伐林木蓄积为10.7立方米(其中阔叶树8.5立方米、松木2.2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强度100%。另查明:案发后,石台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小河镇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说明、扣押清单;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昱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结论报告书、石台县价格认定局石价鉴(2016)04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1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上缴木材变价款,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违法所得款229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助理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尼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