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銮与被执行人魏小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銮,魏小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銮,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绍云、黄小宽,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小弯,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蓬莱镇龙溪村龙兴**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銮与被执行人魏小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20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美玲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