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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某,农民,现于滦南县××医院住院治疗。法定代理人:崔某,农民。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代理审判员  李鑫代理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