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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8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燕海丽与明志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海丽,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燕海丽,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明志强,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燕海丽与明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志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的账��,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