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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建政与赵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政,赵常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17号原告:赵建政,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住封丘县。被告:赵常健,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2016年1月28日,本院受理原告赵建政与被告赵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洪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洪光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文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