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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与浑南交通局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沈阳市浑南区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1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宇南,男,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XX,男,蒙古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交通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法定代表人祝永泉,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菁,男,汉族,系该单位工程科科长,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浑南国土罚决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浑南国土罚决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佟 斌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朱东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